經過多年的發展,民辦教育已經取得了長足的進步,在我國教育體系中扮演著不可或缺的角色,對公辦教育起到了有益的補充作用。根據《2022年全國教育事業發展統計公報》,2022年,民辦幼兒園在園幼兒占全國學前教育在園幼兒的比例為45.96%,民辦在校生占全國義務教育階段在校生、普通高中在校生、中等職業教育在校生、普通和職業本專科在校生的比例分別為8.53%、18.34%、20.63%、25.27%。可以看出,民辦教育在學前教育和高等教育階段發揮著更大作用。民辦教育必將為我國加快建設高質量教育體系,進而全面建設社會主義現代化國家作出應有貢獻。
強化民辦教育發展的政策保障
黨和國家歷來重視民辦教育的發展。1982年頒布的《中華人民共和國憲法》第19條規定:“國家鼓勵集體經濟組織、國家企業事業組織和其他社會力量依照法律規定舉辦各種教育事業。”“鼓勵”在隨后的黨代會報告中得到進一步重申。黨的十三大報告指出:“繼續鼓勵社會各方面力量集資辦學。”黨的十四大報告指出,“鼓勵多渠道、多形式社會集資辦學和民間辦學”。黨的十六大報告指出:“鼓勵社會力量辦學。”黨的十七大報告指出,“鼓勵和規范社會力量興辦教育”,在“鼓勵”的同時,提出了“規范”要求。黨的十八大報告指出,“鼓勵引導社會力量興辦教育”,在“鼓勵”之外還強調“引導”。黨的十九大報告指出,“支持和規范社會力量興辦教育”,強調“支持”和“規范”。在歷次黨代會報告相關表述的基礎上,針對我國民辦教育發展過程中出現的新情況新問題,黨的二十大報告明確指出,“引導規范民辦教育發展”,將“引導”和“規范”作為未來一段時期我國民辦教育發展的指導方針,對促進我國民辦教育的健康發展具有重要意義。“鼓勵”、“規范”、“引導”和“支持”是歷次黨代會報告關于民辦教育發展所先后使用的核心范疇,體現了黨中央對我國民辦教育形勢和發展階段的科學判斷和準確把握。
積極引導民辦教育高質量發展
黨的二十大報告指出,“高質量發展是全面建設社會主義現代化國家的首要任務”,并在辦好人民滿意的教育部分強調要加快建設高質量教育體系。此外,報告對各級各類教育的高質量發展都提出了具體要求,包括強化學前教育普惠發展,堅持高中階段學校多樣化發展,加快建設中國特色、世界一流的大學和優勢學科。積極引導規范民辦教育高質量發展,同樣可以為建設高質量教育體系作出貢獻,更好地服務強國建設。比如,民辦幼兒園在園幼兒占全國學前教育在園幼兒的比例將近50%,因此要積極引導更多的民辦幼兒園向普惠性民辦幼兒園方向發展,促進學前教育普惠發展。同時,也要積極引導民辦教育為拔尖創新人才培養、高中階段學校多樣化發展作貢獻。
在高等教育高質量發展方面,民辦教育也大有可為。我國以研究型大學為代表的優質高等教育資源需要擴容提質,高水平大學建設長期以來主要依賴對已有大學的重點支持和投入的發展方式有待優化。要充分發揮政府主導作用,同時調動多方力量,擴大已有相關高校的辦學規模,支持老校發展與鼓勵新校創立相結合,以不斷完善我國的研究型大學體系。
習近平總書記在2020年9月11日召開的科學家座談會上強調,要“發展新型研究型大學”。與傳統大學相比,新型研究型大學可以實行有利于研究型大學發展的體制機制,從而在較短時間內凸顯辦學優勢。除了公辦研究型大學之外,民辦研究型大學也應成為重要選擇方向。目前,我國的經濟發展已經進入新階段,私人財富積累也達到了一定水平,社會力量具有了舉辦研究型大學的潛力。事實上,我國的民辦研究型大學目前已經取得了一定的辦學成果。在黨的二十大精神的指引下,未來應該要積極引導創立更多民辦研究型大學,使其發揮出促進競爭性和增加多樣性的功能,為我國加快建設中國特色、世界一流的大學和優勢學科作出貢獻。
民辦教育高質量發展需要配套政策措施保障。2016年修改的《中華人民共和國民辦教育促進法》和2021年修訂的《中華人民共和國民辦教育促進法實施條例》在稅收、土地和財政等方面都規定了一系列優惠措施。進一步落實對非營利性民辦學校的稅收優惠政策,對引導民辦教育高質量發展具有重要意義。2016年修改的民辦教育促進法對民辦學校實行營利性與非營利性分類管理,對不分配辦學收益的非營利性民辦學校規定了更加優惠的政策措施。在稅收優惠方面,該法第47條規定:“非營利性民辦學校享受與公辦學校同等的稅收優惠政策。”值得注意的是,上述稅收優惠政策在具體落實方面的力度還有待進一步加大,否則將在很大程度上導致民辦教育分類管理的立法價值大打折扣,對于引導民辦教育高質量發展極為不利。盡管法律明確規定非營利性民辦學校享受與公辦學校同等的稅收優惠政策,但是由于兩類學校的經費管理模式不同,稅務機關在處理非營利性民辦學校的稅收優惠問題時面臨執法依據不明確等難點。因此,要盡快完善相關政策,確保非營利性民辦學校享受與公辦學校同等待遇的稅收優惠。
依法規范民辦教育健康發展
民辦教育在我國經歷了從無到有的發展歷程。前期的指導方針主要是“鼓勵”,黨的十七大報告開始強調“規范”,黨的十九大報告也強調“規范”,黨的二十大報告強調“引導規范”。目前,民辦教育已經走過了數量擴張的歷史階段,應該更加重視高質量發展。在這一階段,規范發展尤為關鍵。通過規范發展,民辦教育可以更好地服務于我國的教育事業。
為引導規范民辦教育健康發展,應重點實施如下重要法律制度。一是實施營利性和非營利性分類管理制度。2016年修改的民辦教育促進法和2021年修訂的民辦教育促進法實施條例對營利性和非營利性民辦學校規定了不同的優惠政策。在實踐中,要對非營利性民辦學校的非營利性予以嚴格監管。2016年修改的民辦教育促進法對非營利性有非常清晰的界定標準,即舉辦者不得取得辦學收益。要堅決杜絕一方面通過各種方式變相取得辦學收益,但另一方面又享受非營利性民辦學校政策優惠的現象。二是加強關聯交易監管。2021年修訂的民辦教育促進法實施條例針對營利性和非營利性民辦學校規定了統一的關聯交易監管制度。除此之外,要對非營利性民辦學校的關聯交易予以特殊監管。實施義務教育的民辦學校不得與利益關聯方進行交易。教育、人力資源社會保障和財政等有關部門應當加強對非營利性民辦學校與利益關聯方簽訂協議的監管,并按年度對關聯交易進行審查。三是禁止非營利性民辦學校上市。2021年修訂的民辦教育促進法實施條例第13條規定:“任何社會組織和個人不得通過兼并收購、協議控制等方式控制實施義務教育的民辦學校、實施學前教育的非營利性民辦學校。”這就完全禁止了主營此類學校的公司上市的可能性。此外,2021年修訂的民辦教育促進法實施條例還規定,“不得改變所舉辦或者實際控制的非營利性民辦學校的性質,直接或者間接取得辦學收益”。由此可見,其對上市的相關行為也持否定態度。四是落實其他方面的規范辦學要求。例如,在招生方面,民辦學校要與公辦學校同期招生;實施義務教育的民辦學校不得組織或者變相組織學科知識類入學考試,不得提前招生。在教材方面,2021年修訂的民辦教育促進法實施條例第29條明確規定,使用境外教材的,應當符合國家有關規定;實施義務教育的民辦學校不得使用境外教材。在反壟斷方面,禁止濫用市場支配地位,排除、限制競爭行為。這對于解決無序競爭和違規辦學等行業亂象,進而形成良性競爭的民辦教育市場,具有非常重要的意義。
(作者系北京大學中國教育財政科學研究所副所長、研究員,本文系國家自然科學基金面上項目“非營利性民辦學校關聯交易監管研究”[72374016]成果)
《中國教育報》2024年07月04日第6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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