近日,廣州市人大常委會對外公布已通過的《廣州市中小學生心理健康促進條例》(以下簡稱《條例》)。這是全國首部促進中小學生心理健康的地方性法規,明確了政府、學校、家庭、社會等主體的責任,以立法形式在全國率先回應了中小學生心理問題的諸多難點,呈現出“全”“新”“權”“意”等多維亮點,具有啟發價值。
條例之“全”,在于重視促進中小學生心理健康的綜合性與系統性,通過強化政校家社多元主體協同,明確了促進中小學生心理健康的全主體職責和全鏈條舉措。一方面,《條例》注重優化主體結構,探索形成中小學生心理健康服務有機共同體,明晰政府、學校、家庭、醫療機構、社區、人民團體等職責分工,有利于激發多元主體內生動力和實踐活力。另一方面,《條例》探索搭建“縱向到底、橫向到邊”的中小學生心理健康服務體系,圍繞構建“預防—發現—診斷—治療”心理干預機制,全面回應了中小學生心理問題“怎么預防”“怎么發現”“怎么診治”等難點問題。
條例之“新”,在于關注中小學生心理健康的專業性與復雜性,通過深化國家政策文件與探索區域創新協同融合,率先以地方性立法的形式提出新標準和新要求。其一,在中小學生心理問題預防環節,《條例》重視學校心理健康專業化師資隊伍建設,將兼職衛生健康副校長工作制度化落實,要求中小學校按規定配備專職心理健康教育教師,明確中小學教師心理健康教育培訓常態化,并對學校心理輔導室的開放時間作出專門規定。其二,在中小學生心理問題發現和診治環節,《條例》確定了中小學生心理行為問題分級分類診治機制。結合學生心理行為問題嚴重程度和學生年齡情況,明確了學生家長、所在學校、公安機關等主體在發現和診治學生心理行為問題過程中的職責義務,強化未成年學生家長監護責任的切實履行。特定情況下,賦予學校報告公安機關依法將存在心理行為問題的學生送往醫療機構進行精神障礙診斷的職責職能。《條例》的一系列新舉措不僅有利于完善學校心理衛生服務模式,還有助于推進社會心理服務體系在區域內中小學校落實、落細、落地。
條例之“權”,在于關注促進中小學生心理健康的權益屬性和主體責任約束,通過地方性立法健全中小學生心理健康權益的規范保障,體現了依法保護特定主體專項權益的法治邏輯。心理健康是中小學生依法享有健康權的基本內容。一方面,《條例》突出對學生健康權益的依法保護,深入關注中小學生心理健康的影響因素,將預防網絡沉迷、規范使用智能終端產品和防治學生欺凌等,全面納入預防中小學生心理健康問題的重要內容。其中,結合國家關于防治學生欺凌的政策要求,持續鞏固防治學生欺凌常態化工作機制,強化防治學生欺凌工作中學校接到報告后立即調查的職責要求。另一方面,《條例》重視對學生人格尊嚴的保障,要求學校應當列出不尊重學生人格、傷害學生情感的禁語,在教學與管理中禁止使用。學校禁語規定通過規范師生的日常言行,在一定程度上有助于維護良好的師生關系和融洽的同伴關系,促進校內良好教育生態的養成。此外,《條例》注重對主體規范履職的責任約束,明確了政府及相關部門、學校、家長等主體履職不當的責任內容和責任承擔方式。
條例之“意”,在于增強促進中小學生心理健康的示范作用和引領意義,通過中小學生心理健康地方性專門立法,豐富了省域、市域互促互鑒的實踐樣本。中小學生心理健康受經濟文化發展、政策環境等多重影響,構建規范有效的學生心理健康促進保障機制、健全的政策制度供給是前提,完備的心理服務支持體系是保障,高效的心理健康干預機制是關鍵。《條例》立足于貫徹落實立德樹人根本任務,以國家層面健全社會心理服務體系為發展背景,注重統籌協調,加強中小學生心理健康服務體系建設和能力水平提升,以法的規范性和強制性促進具有全周期屬性的中小學生心理預防與心理干預體系有效落實,為切實完善協同聯動的中小學生心理健康工作格局貢獻了地方經驗。
(作者系天津市教育科學研究院教育法治與發展規劃研究所副研究員)
《中國教育報》2024年10月23日 第02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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