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22年6月13日,中共中央發布《中國共產黨政治協商工作條例》(以下簡稱《條例》)。《條例》以習近平新時代中國特色社會主義思想為指導,著力于加強黨對政治協商工作的全面領導,是黨中央專門規范政治協商工作的第一部黨內法規,為新時代政治協商工作提供了基本遵循,具有重大而深遠的意義。
首先,《條例》以黨內法規這一基本形式對黨領導新時代政治協商工作進行全局性制度安排,是提高黨領導政治協商工作制度化、法治化水平的集中體現,是堅持和發展中國特色社會主義基本政治制度的題中應有之義。其次,政治協商工作事關全過程人民民主、新型政黨制度的發展和完善,事關第二個百年奮斗目標的實現,《條例》的制定和出臺有利于從制度上保障政治協商工作始終堅持正確發展方向,提高政治協商工作的科學化制度化規范化水平。最后,出臺《條例》是黨中央加強新時代黨的領導法規建設的重要舉措,《條例》將與《中國共產黨統一戰線工作條例》《社會主義學院工作條例》等統一戰線工作領域的法規制度形成制度合力,為鞏固和發展最廣泛的愛國統一戰線提供堅強制度保證。
政治協商工作是中國共產黨領導的多黨合作和政治協商制度的重要組成部分,是社會主義協商民主的重要形式,是黨執政治國、維護黨和國家長治久安的重要利器。中國特色社會主義進入新時代以來,以習近平同志為核心的黨中央高度重視政治協商工作,就政治協商工作作出一系列重要指示批示,開拓了黨領導政治協商工作新局面。《條例》的出臺是適應政治協商工作新形勢、新任務,更好發揮黨內法規制度優勢,提升政治協商效能的需要。《條例》在科學認識和全面把握政治協商工作性質、發展規律的基礎上,系統地總結、反映和提煉多年來黨領導政治協商工作的實踐成果和有益經驗,將黨領導下的政治協商工作的總體要求、體制機制細化為實體性、程序性規定,從制度安排上把堅持和加強黨的全面領導落實到政治協商工作的各個方面、各個環節,實現有章可循、有規可依。
《條例》的制定堅持把中央要求、群眾期盼、實際需要、新鮮經驗結合起來,以加強黨對政治協商工作的全面領導為主線、以搭建黨領導政治協商工作的體制架構為重點,注重落實領導主體具體化、職責清單化、工作運行機制化等相關要求,聚焦于解決“領導原則”“領導主體”“領導內容”“領導方式”等黨領導政治協商工作的系列重大問題,形成八章、三十一條的框架結構。
第一,規定開展政治協商工作的重要問題。《條例》第一章從制定目的、戰略定位、基本方式、指導思想、基本原則等重要問題出發,對政治協商工作作出整體性規定。政治協商工作要堅持以習近平新時代中國特色社會主義思想為指導,深入貫徹習近平總書記關于做好新時代黨的統一戰線工作的重要思想、關于加強和改進人民政協工作的重要思想。根據長期實踐經驗,《條例》明確了政治協商的重要地位,明確了政治協商的基本方式包括中國共產黨同各民主黨派、無黨派人士直接開展的協商,以及在人民政協同各民主黨派和各界代表人士開展的協商兩大類型。《條例》確定了政治協商工作必須堅持黨的全面領導,堅持圍繞中心、服務大局,堅持發揚民主、坦誠協商,堅持政治引領、凝聚共識的基本原則,致力于發展通力合作、團結和諧的新型政黨關系,促進科學決策、民主決策。
第二,規定黨對政治協商工作的領導體制。《條例》第二、三章對黨領導政治協商工作體制作出全面規定。一是明確政治協商工作的領導主體及其職責,構建中央統籌、各方落實、分工負責、合力推進的責任體系:黨中央對政治協商工作實行集中統一領導,負責頂層設計,把握政治協商的政治方向;地方黨委貫徹落實黨中央關于政治協商工作的方針政策和決策部署,在做好上下銜接的同時對本地區政治協商工作負責,支持協商機構、人員做好政治協商工作;各級黨委統戰部門履行推動落實、協調配合等職責;政協黨組履行開展人民政協政治協商工作、加強政協委員隊伍建設、完成其他任務等職責。二是明確政治協商工作的對象,構建覆蓋各民主黨派和各界代表人士的工作網絡。《條例》規定政黨協商的對象是民主黨派、無黨派人士,工商聯應邀參加政黨協商;人民政協政治協商的對象是參加政協的各有關方面,包括民主黨派、無黨派人士、人民團體以及其他各界代表人士。三是明確政治協商工作的主要內容,構建以黨和國家大政方針、經濟社會發展重要問題等為核心開展政治協商的履職要求。《條例》規定政黨協商的主要內容包括黨的重要文件的制定與修改,重要法律法規的制定與修改建議,關系國民經濟和社會發展的有關重大問題,人大常委會、政府等的換屆建議人選,關系統一戰線和多黨合作的重大問題等。人民政協政治協商的主要內容包括列入政協全體會議議程的重要事項、國家方針政策和地方重要舉措以及有關統一戰線的重要問題等。
第三,規定黨領導政治協商工作的運行機制。《條例》第四、五、六章分別對活動籌備、活動開展、成果運用和反饋三個政治協商工作的關鍵環節進行規范,明確了各個環節的權力運行、程序展開和內容要求。第七章則對政治協商保障機制有關問題作出規定。一是活動籌備方面,《條例》規定各級黨委應加強對政治協商活動的研究部署,統籌安排政黨協商和人民政協政治協商,明確了黨委辦公廳(室)會同黨委統戰部提出政黨協商年度計劃、政協黨組提出年度協商議題安排的權限,并對相關計劃安排的形成過程、研究論證、審議決定、推動落實等事項提出原則性要求。二是活動開展方面,《條例》提出了營造寬松民主和諧的協商氛圍的要求,并分別對政黨協商、人民政協政治協商提出不同的活動形式要求。三是成果運用和反饋方面,《條例》規定了各級黨委、黨委辦公廳(室)會同黨委統戰部、政協黨組在運用和反饋政治協商成果方面的具體責任,要求建立健全政治協商成果運用和反饋制度。四是保障機制方面,《條例》規定在各級黨委統籌負責的前提下,黨委及其有關部門、政府、企事業單位黨組(黨委)等應當通過完善工作聯系機制、創造參加政治協商的有利條件等方式為政治協商工作的開展提供必要保障。
“法與時轉則治,治與世宜則有功。”在新時代充分發揮政治協商工作的積極作用,既要堅持過去行之有效的經驗做法,又要結合新的形勢與特點,適時制定出臺具體規章制度。《條例》正是對新時代政治協商工作新要求作出的制度回應,為當前和今后一個時期黨領導政治協商工作的具體落實提出剛性要求,開啟新時代政治協商工作的新里程。貫徹落實《條例》精神,做好新時代政治協商工作,有助于尋求中國共產黨與各民主黨派、各界代表人士之間的共同目標,以最大公約數畫出最大同心圓,鞏固和發展最廣泛的愛國統一戰線,為實現中華民族偉大復興的中國夢作出新的更大貢獻。
(作者單位系武漢大學黨內法規研究中心)
《中國教育報》2022年09月08日第6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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